核心内容:对于婚前所属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增值的部分在夫妻离婚时应该如何进行分割?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案例简介】
原告凯江与被告毛楚(均为化名)是通过互联网认识的,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有一女。2003年底,毛楚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同居。2005年6月起,夫妻二人正式分居。后来,凯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这起离婚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财产如何分割。2000年4月,也就是在婚前,凯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但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对此,毛楚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毛楚的请求,判决凯江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法律分析】
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断案。而此前,通常一方只能获得结婚期间按揭款的一半,而无权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本案讼争房产虽是男方婚前购买,但他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就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单为民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单为民说,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