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离婚房屋分割中,常见的纠纷问题有哪些?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纠纷问题。
由于房价逐年攀升,准夫妻共同按揭购买房产现象也在增多。但是,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碍于人情事故未明确房产的权属,并详细约定还款数额、方式等事宜,导致婚姻破裂涉及房产分割时产生矛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审判实务中总结出以下几种典型的离婚房屋分割纠纷。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还贷王某在和刘某结婚前一个月交纳了购房首付款60万元,买下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所有证。王某从银行贷款36万元,计划婚后和刘某共同偿还。结婚3年后,王某和刘某共同偿还了36万元贷款。王某和刘某感情不和,刘某认为该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较大比例的贷款,那么该房产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即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令房屋产权人按照实际共同支付贷款的数额对应补偿对方。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还贷并取得房产证金某在和肖某结婚前交纳了购房首付款71万元,买下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结婚两年后,金某和肖某共同偿还了69万元的贷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金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交纳了数额较大的首付款,所以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了剩余贷款,房屋产权所有证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通常将购买房屋付出的多少作为衡量标准。房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对增值部分按首付、还贷比例和贡献进行分割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院可以按照购买房屋而花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予以分割。
婚前一方结清全款或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杨某的父母给杨某买了北京某区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杨某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其间杨某与何某闪婚,之后杨某取得了房产证。后杨某发现与何某性格不合于是起诉离婚。何某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