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有关的知识内容。
【群众疑惑】
刘某与王某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1998年元月4日生育了一子刘某某。2002年5月,刘某与王某在老家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屋,在产权登记时,刘某与王某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他们的儿子刘某某。2008年5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同意与刘某离婚,但要求对产权登记为刘某某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对产权登记为刘某某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产权登记为刘某某的房屋事实上为刘某与王某所建,而刘某某在建房时还是未成年人,因而该房屋应认定为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王某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刘某某,可视为刘某与王某将所建房屋赠与刘某某.故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认定为刘某某的个人财产。请问以上意见哪种正确?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显然赠与以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来信中提到的情况因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加之刘某某是未成年人.对房屋不能行使所有权,即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显然只有刘某与王某才能享有并行使所有权,因此刘某某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刘某与王某才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故在本案中该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我们认为,你院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