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之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之后三日内另行为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对该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