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中Ⅵ(六)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Assessment for body impairment of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2002-3-11发布 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