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面部瘢痕形成,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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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头面部损伤致:全面部瘢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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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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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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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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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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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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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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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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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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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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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内容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面部瘢痕形成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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