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本文以“十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蓝本,由承业律师事务所网交通事故栏目组归纳、列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二级伤残外在表现的规定,以便对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是否构成“二级伤残”存有疑问的朋友自行检索、对号入座,在索赔时做到心里有底。

  另外对于那些经法医司法鉴定后,被鉴定确认存有一处二级伤残的受害人(如身体多部位受伤,则有可能各部位均构成伤残且各部位的伤残等级不同),其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系数为90%(身体多部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中会得出一个明确的残疾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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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二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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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二级伤残具体的外在表现为: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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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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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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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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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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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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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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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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