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鉴定结论 赔偿金额相差十五万

  重庆江津市人民法院发挥司法技术审判辅助作用,成功调解一起长达两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04年5月20日,原告戴世田乘坐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环宇有限公司的长途客车由江津刁家返回几江城途中,因被告车辆失去制动发生翻覆致戴世田全身多处受伤。伤后戴世田在江津市人民医院等处治疗于2005年5月26日出院。出院后戴世田个人及代理人先后于2005年6月22日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戴世田的外伤性帕金森氏综合症评为第Ⅲ级车残”;2005年8月12日委托重庆市江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戴世田的伤残护理依赖需长期C(三)级护理”。戴世田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除医疗费外)20余万元。诉讼中,被告申请法院同意对戴世田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于2005年10月18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检查结果:对戴世田表现的肢体抖动表现否定为神经系统疾病,智力在正常范围。结论为:“戴世田目前伤残等级为:1、右足损伤为X级;2、右眼损伤为X级;意见为:戴世田目前无需特殊护理。

  面对三个鉴定单位鉴定结论截然不同的三份鉴定书,赔偿金额相差十五万元。法官感到非常棘手,本是案情简单的一起案件,却因鉴定结论不同而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不同的结论,其中之一必有瑕疵。面对案件审理所涉及的司法技术鉴定问题,该院决定,该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指派一名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有审判员资格的法医参加合议庭。法医参加合议庭后,首先对鉴定结论中双方争执的问题认真梳理,以案卷中提供的原始材料和送鉴定的相关资料为依据,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经验,提出初步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其次,在开庭质证时,协助合议庭重点审查提供鉴定资料的客观准确性,是否全面真实没有争议。同时,根据庭审质证结果最后提出自己对本案应采用鉴定结论的意见,使合议庭取得一致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经过合议庭的多方调解,双方在重庆法医鉴伤所鉴定结论(双X级)的基础上调解结案,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仅6.5余万元。一起因鉴定瑕疵导致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的案件,运用司法技术的审判辅助功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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