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被告未提出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以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可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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