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根据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所谓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已稳定。同时,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全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全文

  ●治疗终结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问题

  问:我有一问题向大家请教,我母亲(行人)11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12月19日出院。于12月26去县公安局伤残鉴定处鉴定伤残等级,县公安局鉴定处‘一鉴定人员’以伤势未康复为由拒绝鉴定,叫‘两个月’之后在来鉴定。1月2日再次去县公安局伤残鉴定处鉴定伤残等级,县公安局鉴定处‘另外一鉴定人员’也以伤势未康复为由拒绝鉴定,并说明叫‘半年’后在来鉴定。怎么都乱了套,一个国家公务员说两个月后来鉴定,为什么后来另外一个却说半年后在去鉴定?请问合不合理?我母亲出院也快两个月了,治疗已终结。请问有什么方法能让县公安局伤残鉴定处人员尽快为我母亲的伤残评级?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你的情况属于县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你最好要求公安局出具关于拒绝鉴定书面的答复,同时向其监察部门及上级信访投诉,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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