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处伤残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 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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