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做出的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做出的司法鉴定

  2005年11月14日5时55分许,山西222省际公路118km+206km路段沁源县城旁,21条鲜活的生命在这里永远定格,离开了人世。他们是沁源县某中学的晨练学生,这就是震惊全国的11·14沁源特大交通事故。

  事发当时,由山西省黎城县李某某驾驶的晋D13513号东风全挂列车在无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径直冲入正在早晨同向跑操的学生队伍中,然后冲向路基,撞断几棵扬树后,在成行的杨树与围墙之间穿行二十多米后,又撞断几棵树木后,冲上路面,形成了二次伤害,造成了车毁人亡。

  受交警部门的委托,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方面的司法鉴定专家及时赶到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性能等方面,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了客观、公正、高效、科学的鉴定。由于车辆前部损坏严重,根据鉴定检验的需要,对车辆做了必要的简易修复,首先对驾驶室外前围钣金件凹陷严重的部分做了扩展,以驾驶检验人员操作没有太大妨碍为限,并对撞坏的转向器及部分管路做了更换修复,以保证事故车辆的基本正常行驶。

  根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事故车辆的行车制动性能做了路试,在制动初速度为30km/h时,空载制动距离为10.85m,超出标准≤9m的要求近23%,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主车和挂车前轮的制动印迹并不明显,系制动鼓与制动蹄片与摩擦偶间隙过大,未能有效参与制动所致,虽制动效能有所下降,但基本上是有效的。行车制动试验中,制动稳定性符合要求。

  驻车制动试验在超过额定载荷30%的情况下,在坡道为12.5%的路面上试验检验,驻车5分钟,车辆无明显移动,符合标准要求。

  转向系统试验中,转向机构无明显异常现象,转向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车辆灯光试验,由于前灯已全部撞坏,不能断定灯具的工作状态,对线路检查为正常,后尾灯工作正常。据调查资料显示,前照灯在事发前是正常照明的,可以判断为灯光系统工作正常。

  到此,委托鉴定的工作基本完成,可以排除车辆本身的机械故障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圆满完成了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事项,为事故的顺利处理和结案提供了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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