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可变因素较多,极易引发纠纷。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经调研发现,二手房买卖纠纷多发主要有4个方面的原因。
出卖方受利益驱使
中途违约
二手房买卖的手续较多,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最终完成过户需要一段时间。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较快,在此期间出卖方中途违约即使需双倍返还定金,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后仍会获得更多的收益。近年来,买受方诉至法院,要求出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案件有所增多。
阴阳合同导致履行争议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操作下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偷逃税款已成为业界不争的事实。由于两份合同的约定存在一定差异,且文本内容大多不规范、不明确,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极易出现争议,从而引发纠纷。
房屋权属暇疵引发纠纷
房屋多为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在出卖时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二手房买卖中,因出卖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房屋权属存在瑕疵而导致交易受阻、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在房屋价格上涨较快的情况下,一些事后反悔的出卖人也会以此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央产房过户受政策限制
央产房即中央直属机关将自管房屋售予职工后,职工取得产权的房屋。受相关政策限制,一些央产房不能正常交易过户。一些被允许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也往往因为卖房人未能与单位妥善解决住房面积超标等问题,而致使买卖中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由此引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也占一定比例。
针对上述情况,海淀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维护交易安全、调解优先的原则,力争妥善处理纠纷:一是力争维护合同有效性和交易安全,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群众生活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对于房价上涨后出卖方以各种理由悔约的案件,坚持差价补偿的原则,增加违约成本;三是充分行使释明权,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同时坚持调判结合,及时化解纠纷;四是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途径,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降低纠纷发生几率。
出卖方受利益驱使
中途违约
二手房买卖的手续较多,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最终完成过户需要一段时间。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较快,在此期间出卖方中途违约即使需双倍返还定金,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后仍会获得更多的收益。近年来,买受方诉至法院,要求出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案件有所增多。
阴阳合同导致履行争议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操作下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偷逃税款已成为业界不争的事实。由于两份合同的约定存在一定差异,且文本内容大多不规范、不明确,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极易出现争议,从而引发纠纷。
房屋权属暇疵引发纠纷
房屋多为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在出卖时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二手房买卖中,因出卖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房屋权属存在瑕疵而导致交易受阻、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在房屋价格上涨较快的情况下,一些事后反悔的出卖人也会以此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央产房过户受政策限制
央产房即中央直属机关将自管房屋售予职工后,职工取得产权的房屋。受相关政策限制,一些央产房不能正常交易过户。一些被允许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也往往因为卖房人未能与单位妥善解决住房面积超标等问题,而致使买卖中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由此引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也占一定比例。
针对上述情况,海淀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维护交易安全、调解优先的原则,力争妥善处理纠纷:一是力争维护合同有效性和交易安全,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群众生活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对于房价上涨后出卖方以各种理由悔约的案件,坚持差价补偿的原则,增加违约成本;三是充分行使释明权,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同时坚持调判结合,及时化解纠纷;四是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途径,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降低纠纷发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