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常见纠纷处置卖方篇

  编者按:房价涨落实属市场的一种常态,但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却出现不少买卖纠纷。究其原因,缘于买卖双方对于房价的“镏铢必较”而置法律和诚信予不顾。法律界人士根据办案实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市高院司法文件,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供上下家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参考。

  二手房买卖已成为房产市场最火爆的一种交易类型。笔者根据办案实际,对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反悔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提供法律对策,以提倡和谐购房。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反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审判实践中,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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