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业主违约要怎么做维权?二手房业主违约,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最好的维权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手房业主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二手房业主的违约行为进行判决,具体详细内容请看承业律师事务所小编介绍:
以案说法--二手房业主的违约
【案情介绍】
王小姐与李先生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王小姐购买吴先生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王小姐于2018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李先生于2018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王小姐占有使用。后王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9年3月,双方在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王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
然而,2019年3月王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王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李先生仍然拒绝。
2019年4月王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房产过户至王小姐名下。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李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王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李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手房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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