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运输是组织运输生产、加快物资流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方法。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货物运输计划;承运人也应积极与托运人联系,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货物流量、流向,做好货源组织工作。
凡有条件提送运输计划的,托运人应在月前10天,季前15天,年前1个月向承运人提送“汽车货物托运计划表”(见表式3)。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为保证重点货物运输,搞好组织协调,运输以下货物,原则上托运人须提送运输计划: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货物及重点工程、重点厂(矿)、企业需运输的货物;
2.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重点运输的货物;
3.大宗货物和一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长大笨重货物;
4.季节性货物和节日市场供应的主要商品。
承运人应及时将受理的运输计划,汇总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运输计划协调会议,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托运计划进行协调安排。
承运人之间也应按照平等互利、经济合理的原则,相互协作配合,开展合理运输,节约能源,提高运输效益。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送的运输计划安排落实后,应在月前5天通知托运人。
第二十三条对己落实的运输计划,承托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运输合同,或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运输单位要服从安排,保证完成。
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等,应优先安排运输。
第二十四条托运人变更运输计划,应在运输计划协调前向承运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