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民法典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