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在与旅客之间订立旅客运输合同后,其主要的义务是按时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按照客票上所记载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如果承运人没有按照客票上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应当认定没有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运输义务。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救:一是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二是予以退票,即将票款退还给旅客。上述补救措施,具体选择哪一种,应当由旅客决定,承运人则应当根据旅客的决定进行办理。
旅客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承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票价款,旅客请求变更运输工具运输至目的地或者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返始发地时,承运人不再向旅客收取运费。旅客无论选择请求行使上述何种权利,均不影响旅客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