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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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货物名称;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包装;

运输标志;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货物价值;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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