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梁小姐与被告彭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婚内生有一子。彭先生在外地与人合伙做生意,并贷款150万元在北京西三环买了一套复式住宅给梁小姐和儿子改善居住条件。2014年的一天,彭先生从外地打来电话,说生意做赔了,实在无力负担每月高额的房贷。
2015年,因拖欠按揭款,梁小姐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彭先生对梁小姐说,他会想办法借钱堵上这个窟窿,把剩余的房贷一次性还清,但是梁小姐必须和他离婚,这样债主只能找他一个人要钱,不会连累梁小姐母子。2016年初,梁小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认可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认可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归梁小姐所有;双方认可名下无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双方认可除房屋贷款外,均无其他债权债务。
2016年底,梁小姐偶然得知,彭先生在外地的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持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股票,还拥有多处住宅、别墅等房产。梁小姐将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截止到离婚当日,彭先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及外地分公司账户内拥有股票价值为1000万元。彭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地购房5套,并于离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项近2000万元。最后,法院判令对梁小姐、彭先生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彭先生给付梁小姐股票折价款、公司股权折价款、房屋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800万元。
【承业分析】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本案中,梁小姐在离婚后才知道彭先生的真实财产状况,经查实,股票、债权等确属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离婚时隐瞒财产状况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彭先生在离婚时未将股票、债权的情况告知法庭,具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诉讼中梁小姐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财产,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承业评析】
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不知道配偶的存款,不知道对方的公司股权收益,离婚时往往分割不到财产。为什么呢?
难题一: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一方很难知道对方的存款,即使向法院申请调查,也必须提供存款线索,而不能盲目的到每个银行调查。
难题二:一方经营公司或有股权收益,配偶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没有知情权。难以举证其收益状况,只能被动的申请法院调查或评估公司股权分红状况,但是中国目前状况,逃税、避税问题严重,公司做虚假帐务严重。股东分红未必就能反映到账面上,审计有时只能走一个过场。
难题三:一方将收益存到自己亲属名下,离婚时即使配偶申请调查,法院也不管,离婚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离婚案件不做处理,必须另案处理。另案处理,难度更大,需要缴纳大量的诉讼费,需要举证这些钱就是自己的配偶存在其亲属名下的,可能吗?很难。
上述问题,依据中国目前法律规定,还没有很好的办法予以解决。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离婚时遗漏财产,可以在离婚后,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分割,或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要求重新分割。这给了当事人一个较长的取证、发现的时间。
【承业支招】
对于上述问题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平时多留意配偶的存款状况,至少知道配偶在哪一个银行有存款,能提供一些财产线索。离婚过程中委托律师做专业的财产调查,及时申请冻结,以防止转移,最大限度争取应得利益。对于离婚时遗漏的财产或者另案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要及时起诉,分割财产或分家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