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天的煎熬,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

 
最近“离婚冷静期”又来刷存在感了,频频冲上热搜,因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新离婚时代已经小跑步进入了倒计时。近期国家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也开始根据有关规定修订办事流程,具体流程变为:
 
首先,第一个三十天,夫妻双方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无误,发给离婚证。
 
解读下来离婚冷静期给的犹豫期最短30天,最长是60天,明年民政局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我们知道,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未在民政局离婚离成功,协议就未生效。所以,只要一天没拿到离婚证,这60天分分钟对双方都是心理考验。心脏不强大,给你60天冷静期,最后不是自己就是对方摒不住了。做离婚案件的律师都有一个体会,签订了律师代理协议后,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又想谈和解的,大多数谈不成,反悔率太高了。所以不是律师不愿意你们好聚好散,而是做了再多都是无用功居多,签好字分分钟反悔立马变废纸。最有效的谈判方式,还是在法庭上,谈成就签笔录出调解书。
 
协议离婚好比是顺产,诉讼离婚好比是剖腹产,能顺产的当然自己顺的比较好的,但是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要白白遭罪了。我们知道离婚无非三件事:离不离,财产怎么分,孩子给谁。所以我们主要围绕这三件事来谈谈哪些情况属于协议离婚要“难产”的征兆。
 
1)对于离不离拖泥带水。说到离婚,首先考虑的就是双方是否都同意离,都同意离了才有了后续谈下去的可能性。当然还有一种是因为财产和孩子问题没谈拢而拖延不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是极有可能离不成的。如果第一个问题就态度不明确的,后面冷静期可以无节操反悔的几率很大。
 
2)对于财产怎么分斤斤计较。财产分割是离婚谈判中的重头戏,一方提出协议离婚,另一方同意的十之八九都是财产分割上占了甜头。这也是很正常的心态,既然双方感情不在了,那就现实点趁着双方还能谈为自己以后的生活争取一点经济保障。因此一方如果财产上能作出较大幅度让步的可以考虑协议离婚,否则对于离婚意愿不是很强烈的对方当事人很难稳住摇摆心态熬过冷静期。
 
3)对于孩子问题反复无常,甚至意图抢孩子、藏觅孩子。如果双方都对孩子抚养权势在必得,基本是谈不成。如果还存在一方试图抢孩子,藏觅孩子的情况,那就更应该尽快起诉离婚,否则陷入被动,没有了孩子抚养权不说,甚至有可能对方先前承诺的财产让步都要一并收回。离婚案件中甚至存在以孩子抚养权为筹码,以换取财产多分的情况。
 
4)存在家暴等影响到人身安全的情形。如果在婚姻生活以及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存在家暴或者有言语威胁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这时要坚决避免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单独相处。提起离婚诉讼后也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可以委托律师,还可以提前和审判法官做好沟通,把防范工作做到前面。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虽然《婚姻法》规定存在上述情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离婚时分割的是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蛋糕只有一个,首先就被对方切了一块,再谈多分也可能是吃亏。况且实践中一成功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难,二则即便认定是转移后,审判中对转移财产一方少分的幅度并不大。因此,这个冷静期时间与其留给对方转移财产,不如留给自己争取早点申请法院调查令查找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
 
没有人结婚是奔着离婚去的,然而,伴随着婚姻的不稳定因素增多,婚姻如果遇到危机无法修复,恰恰是离婚自由给了当事人救济的出口。“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冲动型离婚可以有一定作用,但是对于核心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婚姻,冷静多久都没用。都说离婚见人品,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选择权在我们自己手上,而前提是你对你的婚姻状况是否足够理解,你对另一半是否足够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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