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近亲属不能结婚,但浙江嘉兴南湖区有一对表兄妹,“结婚”27年,期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就在今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要离婚。不过,这段“婚姻”近日却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案情介绍:
家住南湖区凤桥镇一乡村的吴某和蔡某,两个人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吴某的父亲和蔡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说,吴某和蔡某是一对表兄妹。看到他们整日形影不离,家人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
1986年,双方订立了婚约关系,1988年双方在农村举办了婚宴,2年后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但没想到这对表兄妹的“婚姻”,并没有想象中的一帆风顺。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2005年开始,双方索性开始分居。
无休止的争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双方都再也无法忍受,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吴某和蔡某的表兄妹关系,双方也都承认。
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原告吴某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所以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条件: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且,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阻却事由,只要亲属关系符合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则属于绝对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宣告无效,且宣告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案情介绍:
家住南湖区凤桥镇一乡村的吴某和蔡某,两个人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吴某的父亲和蔡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说,吴某和蔡某是一对表兄妹。看到他们整日形影不离,家人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
1986年,双方订立了婚约关系,1988年双方在农村举办了婚宴,2年后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但没想到这对表兄妹的“婚姻”,并没有想象中的一帆风顺。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2005年开始,双方索性开始分居。
无休止的争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双方都再也无法忍受,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吴某和蔡某的表兄妹关系,双方也都承认。
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原告吴某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所以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条件: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且,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阻却事由,只要亲属关系符合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则属于绝对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宣告无效,且宣告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