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蒲城法院兴镇人民法庭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到在婚宴中给付的"改口礼"10001元是否应认定为彩礼的问题,成为该案审理的焦点。
陈东30岁了,属于村里的未婚大龄青年,父母对陈东的婚姻看在眼里,急在心上。2019年10月份,经介绍陈东认识了29岁的刘一非。双方认识仅一个多月便在父母的催促下仓促登记结婚。婚宴中,刘一非需要改口称呼陈东的父母时,陈东父母给付了刘一非"改口礼"10001元,寓意儿媳是"万里挑一",另外婚前陈东家给付了刘一非家彩礼66000元,还购买了衣服、首饰等。结婚后陈东和刘一非因经济问题产生了矛盾,没能及时化解,导致感情破裂。陈东提出离婚诉讼后,提及彩礼问题,感到和好无望的刘一非,在法官的调解下愿意退还彩礼66000元中的50000元,但对于10001的改口钱,刘一非认为属于赠予行为,不应返还。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刘一非自愿返还陈东彩礼50000元,返还三金及改口礼5000元。
表面上,礼物是男人送给女人的。 所谓的礼物是自愿的,因此从法律上讲不能退还。 但是,嫁妆不同于一般的送礼行为。 这实际上是基于两方结婚的条件。 根据这一现实,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要求退还订婚礼物:一是两方尚未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即他们实际上尚未结婚;二是两人尚未结婚。 二是尽管两方已婚,但他们并没有在一起生活。 更复杂的是,在结婚前给对方礼物,这使付款人生活困难。
从法律角度上讲,男女之间因缔结婚姻而赠送彩礼不应提倡,但这种普遍存在的习俗不可能立即消失。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彩礼的赠送者还是接受者,都需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识,谨慎处理。为此,小编提出两条建议:第一,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手续,致使一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因拿不出曾经送彩礼的证据而败诉。因此,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第二,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证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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