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合法?重庆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谈谈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0年9月26日,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胶印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3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
在职期间,服饰公司每年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经查:
李某职业健康检查表中显示,“接害工龄5年,毒害种类和名称:苯、甲苯、二甲苯类”。
2016年12月8日,服饰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某遂以服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等。
仲裁委裁决:服饰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万余元。
服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所在的车间为胶印部门,属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
虽然李某系部门主管,但其履行职责时确需进入车间,且服饰公司亦每年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故李某应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服饰公司在未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便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重庆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实践中,用人单位侵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合法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重庆劳动合同律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案情回顾:
2010年9月26日,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胶印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3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
在职期间,服饰公司每年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经查:
李某职业健康检查表中显示,“接害工龄5年,毒害种类和名称:苯、甲苯、二甲苯类”。
2016年12月8日,服饰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某遂以服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等。
仲裁委裁决:服饰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万余元。
服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所在的车间为胶印部门,属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
虽然李某系部门主管,但其履行职责时确需进入车间,且服饰公司亦每年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故李某应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服饰公司在未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便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重庆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实践中,用人单位侵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合法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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