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骤降%一年后未续约?员工索赔万

某证券一名投资银行部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被降薪”,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被公司续约,该名员工对公司仅给5万元补偿表示不满,起诉要求公司补偿37万余元。重庆合同律师为您解析相关知识。
 
案情:
2015年6月15日,陈某入职某证券投资银行部,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某证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者陈某工作岗位变动的,工资按照新的工资标准确定,但降低工资,应当经陈某同意。
同年2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将合同期限延至2019年1月31日。
期间,2017年11月,某证券方面的《某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架构调整方案》于向公司机关工会进行了征求意见,机关工会于一周后对方案无异议。
2018年2月,陈某称:投资部总经理于电话告知陈某降低固定工资,陈某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
次月,陈某才知道下调后的具体工资数额,于是再次与部门负责人沟通不同意公司单方降薪行为。
 
2019年1月底,合同期满后,某证券决定不再与陈某续约,向陈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续签合同。要求陈某接到通知后至终止劳动合同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经济补偿金。
次日,陈某在签收回执上签字确认。
同年2月11日,某证券向陈某发出确认和领取经济补偿金通知书,说明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
但是,对于仅5万元的补偿金,陈某并不能接受。
 
劳动仲裁
陈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证券依法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共13个月未足额支付工资13.8万元,和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23.5万元,共计37.3万元。
2019年5月,仲裁委裁决某证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陈某不服,于2019年6月12日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
陈某向一审、二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证券支付37万。
均判决:某证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案例中的陈某,为何败诉?
1、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即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关于调薪:
(1)因企业自身经营需要,公司对员工所在的部门进行人员岗位架构的调整,引入新机制,如案例中:某证券方面的《某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架构调整方案》向公司机关工会进行了征求意见,并无异议,因此陈某主张调薪无效未获得法院支持。
(2)案例中,劳动报酬系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变更工资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3)陈某工资调整已经长达一年之久,但陈某未有证据证实就此事提出异议,故该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3、某证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亦在签收回执上签字确认,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二、法律法规关于调薪的具体规定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1、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调岗、调薪引起的劳动合同变更 通常劳动合同变更事由主要有调岗、调薪。
用人单位若与员工协商一致,便可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一般要先与员工协商,但即便如此,双方并不是能够总是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若要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变薪,就必须要证明调岗变薪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他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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