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合法地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是公司治理常见的实务难点。重庆专业律师就10类法定的调岗情形进行汇总,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协商一致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工伤(五级、六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四、员工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六、脱密期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七、孕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八、哺乳期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九、职业禁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尘肺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通过上文重庆专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10类企业员工可调岗的法定情形及依据(2020新)”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一、协商一致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工伤(五级、六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四、员工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六、脱密期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七、孕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八、哺乳期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九、职业禁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尘肺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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