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在微博多次发帖举报阳朔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充当他人“保护伞”,并保护纵容强奸杀人犯。阳朔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联系主要发帖人诸葛某芳等人,就其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
发帖人诸葛某芳(阳朔县白沙镇人)因与其夫家亲戚发生矛盾恩怨,为发泄私愤而发布相关帖文,并故意捏造“城关派出所充当他人保护伞,并保护纵容强奸杀人犯”的情节。
诸葛某芳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其兄诸葛良某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言。
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广西某派出所被举报纵容强j杀人犯?警方:为泄愤造谣 怎么罚?”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经查:
发帖人诸葛某芳(阳朔县白沙镇人)因与其夫家亲戚发生矛盾恩怨,为发泄私愤而发布相关帖文,并故意捏造“城关派出所充当他人保护伞,并保护纵容强奸杀人犯”的情节。
诸葛某芳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其兄诸葛良某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言。
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广西某派出所被举报纵容强j杀人犯?警方:为泄愤造谣 怎么罚?”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