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以一则案例谈谈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责任、会怎么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关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被骗贷2200万元的二审刑事判定书。
判定书显示:
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于2013年、2014年,先后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幸某制作并签订虚假石料购销合同,在某支行骗取1200万元、1000万元两笔贷款。
案件事实具体来看:
2013年,牟某虚构贷款用途,利用甲方某有限公司同乙方王某(系公司工作人员)签订的荒料购销合同,同中惠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料购销合同,在某支行骗取贷款1200万元。
2014年,牟某安排幸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制作并签订虚假的石料购销合同,幸某明知系用于办理贷款使用的虚假合同仍以乙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后幸某利用该合同在某支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
2016年起牟某不再缴纳利息,至案发尚有2000余万元贷款未归还,侦查机关立案后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2月14日归还银行30万元、180万元。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控:
原审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牟某、幸某犯骗取贷款罪;原审被告人牟某犯虚假诉讼一案,因牟某脱逃,对某有限公司、牟某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幸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幸某不服,以“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故维持原判结果。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农商行被骗贷2200万老板逃跑员工获刑1年 骗取贷款罪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判定书显示:
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于2013年、2014年,先后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幸某制作并签订虚假石料购销合同,在某支行骗取1200万元、1000万元两笔贷款。
案件事实具体来看:
2013年,牟某虚构贷款用途,利用甲方某有限公司同乙方王某(系公司工作人员)签订的荒料购销合同,同中惠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料购销合同,在某支行骗取贷款1200万元。
2014年,牟某安排幸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制作并签订虚假的石料购销合同,幸某明知系用于办理贷款使用的虚假合同仍以乙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后幸某利用该合同在某支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
2016年起牟某不再缴纳利息,至案发尚有2000余万元贷款未归还,侦查机关立案后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2月14日归还银行30万元、180万元。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控:
原审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牟某、幸某犯骗取贷款罪;原审被告人牟某犯虚假诉讼一案,因牟某脱逃,对某有限公司、牟某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幸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幸某不服,以“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故维持原判结果。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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