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 案例1:男子被拐25年后,拐卖嫌疑人因已过追诉期被放
四川泸州人吴某寻找自己的亲弟弟找了24年,她坚信自己弟弟是被拐卖的,为此她卧底过拐卖组织,跑遍了大半个中国,还帮警方锁定了一个又一个嫌疑人。
当弟弟被最终找到时,吴某却感到了迷惑:弟弟虽然回来了,但拐卖嫌疑人却始终没有受到惩罚。
其中一个嫌疑人曾被警方逮捕并移送检察院拟提起公诉,却因“过了法律追诉期”,至今未有结果。
已过追诉期类似案例2:
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
2020年2月23日,专案组侦查取得重大破案线索,于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
历经28年,在南京警方的坚持不懈努力下,犯罪嫌疑人终被抓获。
网友点赞的同时,也有人担忧: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正义可能无法到来。
重庆刑事律师: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法律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第89条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据此,从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最长经过20年,该犯罪便可不再被追诉。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对罪犯是有利的,但这种有利是有条件的。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刑事律师表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时效中断制度,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时效延长制度,即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体现的是犯罪的一般预防理论。当司法机关已经启动追诉程序,从司法的威慑效果来说,就不应轻易终止。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主要体现了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证明其根本没有悔改,自然要继续追责。
此外,结合案例2的情况分析,还涉及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
1、如果按照现行刑法(1997年刑法)规定,由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了,罪犯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追诉时效不适用。但有一点疑义是,法律对如何理解“逃避侦查、审判”并没有明确,实务中也没有相关判例可参考。
比如该杀人案中,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仍在正常地工作生活,司法机关也并未确定嫌疑人具体身份,那么此时对于“逃避侦查、审判”如何理解就是一个问题了。
2、如果按照旧法(1979年刑法)第76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本案中由于一直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则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那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案犯罪行为早已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期限。
重庆刑事律师认为,依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由此,该案中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逍遥法外,从此不再被追诉了。法律中存在例外规则,即刑法第87条还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重庆刑事律师:法律为何要设置追诉时效制度?
也有网友在讨论“为什么会有追诉期这种东西”。
事实上,追诉时效制度,是世界各国共通的一个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置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二,是敦促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对犯罪人要及时追诉,及时行使诉权。
第三,时间久远之后,证据有湮灭的问题,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当前发生的犯罪更值得司法机关重点打击。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被拐25年后嫌疑人因已过追诉期被放 过了“追诉时效”法律如何规定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四川泸州人吴某寻找自己的亲弟弟找了24年,她坚信自己弟弟是被拐卖的,为此她卧底过拐卖组织,跑遍了大半个中国,还帮警方锁定了一个又一个嫌疑人。
当弟弟被最终找到时,吴某却感到了迷惑:弟弟虽然回来了,但拐卖嫌疑人却始终没有受到惩罚。
其中一个嫌疑人曾被警方逮捕并移送检察院拟提起公诉,却因“过了法律追诉期”,至今未有结果。
已过追诉期类似案例2:
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
2020年2月23日,专案组侦查取得重大破案线索,于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
历经28年,在南京警方的坚持不懈努力下,犯罪嫌疑人终被抓获。
网友点赞的同时,也有人担忧: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正义可能无法到来。
重庆刑事律师: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法律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第89条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据此,从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最长经过20年,该犯罪便可不再被追诉。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对罪犯是有利的,但这种有利是有条件的。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刑事律师表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时效中断制度,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时效延长制度,即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体现的是犯罪的一般预防理论。当司法机关已经启动追诉程序,从司法的威慑效果来说,就不应轻易终止。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主要体现了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证明其根本没有悔改,自然要继续追责。
此外,结合案例2的情况分析,还涉及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
1、如果按照现行刑法(1997年刑法)规定,由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了,罪犯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追诉时效不适用。但有一点疑义是,法律对如何理解“逃避侦查、审判”并没有明确,实务中也没有相关判例可参考。
比如该杀人案中,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仍在正常地工作生活,司法机关也并未确定嫌疑人具体身份,那么此时对于“逃避侦查、审判”如何理解就是一个问题了。
2、如果按照旧法(1979年刑法)第76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本案中由于一直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则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那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案犯罪行为早已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期限。
重庆刑事律师认为,依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由此,该案中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逍遥法外,从此不再被追诉了。法律中存在例外规则,即刑法第87条还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重庆刑事律师:法律为何要设置追诉时效制度?
也有网友在讨论“为什么会有追诉期这种东西”。
事实上,追诉时效制度,是世界各国共通的一个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置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二,是敦促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对犯罪人要及时追诉,及时行使诉权。
第三,时间久远之后,证据有湮灭的问题,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当前发生的犯罪更值得司法机关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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