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车车主苗先生,去西安大明宫公园游玩,期间在停车场停了3小时,出场时被收取1.9万的停车费。

现在大多数的停车场都实现了移动支付方式付停车费,频繁使用的就是微信和支付宝,当事人苗先生是中午12点多停的车,下午15点多离开停车场,满打满算也就只停了三个小时,按照停车场公示的每30分钟收一块五的标准,一小时3块钱,顶多就9块钱啊,苗先生算了一下,这一万九千多块钱的停车费,得停半年以上了。

当时因为着急出(没注意),扫码后就把确认点了,直接免密支付。付完款,苗先生才反应过来。
苗先生一听就来气了,但是只有收款单位的管理人员出现,问题才有可能解决,在现场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才有人跟苗鲜生谈解决方案。管理方也确认苗先生从中午12点48分到下午三点24分,停车费只有9元。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有可能车牌识别错误,计费出现问题,就是因为识别错了,可能把以前他的或者别人的入场记录调出来,匹配出现问题了 。

律师说法:车子入收费停车场,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种意见是,租赁合同关系。即停车场出租停车空间给车主,停车费相当于租金,停车场对车辆的损毁、丢失无赔偿义务。
另一种意见是,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保管关系,即车主交费,把车辆委托停车场保管,如有损失,则须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法律关系的认定都不当。关于租赁合同,显然忽略了停车场对场地范围内的车辆应有保护和服务义务。
关于保管合同,则一方面车辆钥匙在车主,停车场未实际控制车辆,难谓保管成立,其次停车费甚微,而车辆价格甚巨,如按实际损失赔偿,不成比例,不公平。是故,当一个车主,以保管为目的停车,而停车场以租赁目的收费,这个合同并不是合意的,而是一个重大误解的合同。
鉴于此,窃以为,停车收费应是无名合同的一种,其权利与义务,参考习惯,由双方约定,而不是租赁合同或保管合同的法定。通常而言,停车场有保护和服务车辆的义务,如有过错,应当根据因果关系,予以赔偿,又根据比例原则,其赔偿应当得到一定的限制,譬如海事赔偿的责任限制,是按件数(即车辆的辆数)等来限制最高赔偿案,而不交停车费的则予以违约罚则,如此双方利益均衡,等到未来时机成熟,则停车收费自然成为一个有名合同了。
网友评论:
古润易象陕西西安:一般停车扫码收费、车主心里都有预期收费标准、都不太留意具体金额、直接都点确认了,起码我平时叫是这样、计费系统出错?这个理由有待商榷,如果车主没发现对收费、这事儿是不是就过去了呢?奇葩西安臭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