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保障另一方的权利得以实现。“订金”只是单方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一般仅作为预付款使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因为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订金”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订金,但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及债务催收相关案件时,深知定金与订金问题常引发争议。我们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履行和债权实现。
案例引入 Case
小承在小王店中看中了一款预售价格为8000元的相机,于是小承支付了1500元的定金,小王出具了“定金发票”。后来,小承又决定不买这款相机了,那么小承能否要求小王退还这2000元的定金呢?
本案中,因为小承自身的原因导致商品购买不成功,小承无权要求小王退还该笔定金。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此类合同纠纷及金融法律事务,帮助客户评估风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法律规定 Legal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即确定之意,如果定了又退的话,只有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可以要求退还;“订金”是支付预定的意思,是可以要求全额退还的。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凭借在合同法、公司法及金融债权领域的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诉讼与非诉代理服务。我们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客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