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保证金还是办交割?房屋买卖双方互诉违约

一个称买家不办理物业交割且拒绝支付物业交割金,一个说卖家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拒不交房,为此买卖双方互诉至法院。那到底是谁在违约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涉及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物业交割纠纷的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专业提供房产法律咨询,帮助客户明确合同条款、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卖房人李某将买房人左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双方就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但因左某不办理物业交割且拒绝支付物业交割金,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左某支付房屋交割保证金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左某辩称,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办理完毕物业交割当日自己再支付物业交割保证金,但截至目前房屋尚未完成交割,原因是卖方李某要求先支付保证金后办理交割,这与补充协议不符。

2021年5月4日物业交割当天,李某委托亲属前来办理,但其亲属对交割细节不清楚,如水费、物业费是否结清存在疑问,且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合同约定的热水器缺失。在此情况下,双方未签署书面交割单,但左某仍同意先交付房屋钥匙,其他事项可以补办,但李某拒绝。

按照合同约定,李某应在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后3日内交房,李某拒不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左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提醒,当事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明确履约顺序及物业交割保证金的支付条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与违约风险。

李某表示,其并未改变履约顺序,而是一直要求双方同时履行。但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物业费等费用存在欠缴且无法提供结清证明,导致交割未完成,李某未交付钥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中介公司证实,确实因物业费欠缴未能提供结清证明,左某表示需要收到结清证明后才会支付物业交割保证金,但李某坚持不交钥匙。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物业交割保证金应在交割当日由买家支付,但由于交割当天卖家未提供完整结算清单并拒绝交付钥匙,导致交割无法完成。鉴于卖方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买方左某的反诉请求,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重庆律师事务所表示,处理类似纠纷时,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和双方的履行行为,以有效降低违约风险。二手房交易中,明确物业费、水电等费用结清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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