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张50万元预处罚通知书 帮六旬员工拿回要了16年的股权

  “这下能拿到我的股权,我心里也踏实多了。不然还不知道啥时候是个头呢。”得知自己要了近16年的股权终于有了着落,拿着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老邵颇为激动。3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郭海宁、法官助理姚幸阳通过向被执行人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敦促该商贸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成功促使一起时间跨度16年的股权资格确认案件顺利执结。

  公司改制未配股  股权一讨就是16年

  60多岁的老邵是此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在是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它的前身是一家机电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老邵是机电公司的职工,从1985年起在机电公司工作。2002年,机电公司作出改制方案,将公司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方案中,将企业资产进行量化,并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贡献度等给职工配股。

  2005年,改制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最终通过。然而,无论是2002年的改制方案还是2005年的修订方案以及章程中,均未给老邵配股。从2006年起,老邵踏上了近16年之久的索要股权之路。

  公司改制完成后不久,2006年,老邵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享有股权,判决确认老邵在该商贸公司享有股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2007年,老邵继续提起了股东权纠纷,要求确认其享有的股权份额,法院认定老邵的请求应通过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进行决议的方式予以确定,驳回老邵的起诉。

  2012年,老邵向商贸公司提交申请,要求确认持股比例,该商贸公司虽然收到了老邵提交的申请,但始终未能对老邵的股权比例予以确认。

  2019年底,老邵再次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享有的股权份额进行确认。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按照该企业最初制定的《资产量化细则》计算老邵的持股比例,法院也查明,老邵1985年到商贸公司的前身机电公司工作,双方于1996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老邵的档案一直存放在该公司,且该公司自1997年至2004年一直为老邵交纳社会保险,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超过10年,同时双方此前补签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合各种事实,东城法院最终判决老邵持有商贸公司4.33%的股权,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将老邵登记为商贸有限公司持股4.33%的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理清份额 股权执行又遇困境

  案件生效后,2021年10月,老邵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怎么执行却让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郭海宁、法官助理姚幸阳犯了难。

  郭海宁说,对于一般的股权变更类的执行案件,只需执行法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通知书来强制变更即可,但老邵的案件却存在难点,虽然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老邵持有某商贸公司4.33%股份,但判决书未明确被执行人哪些股东来出让这部分股份,执行法官无法出具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法律强制措施,让被执行公司召开股东会来确定老邵的这一部分股份从哪里出让。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帮助老邵拿到他持有的股权,实现权益,郭海宁和姚幸阳也曾想过不少办法,但都没能让被执行人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老邵的股份从哪出。

  姚幸阳介绍,在约谈当事人的过程中,该公司表态称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愿意履行,但公司的股东很多,召开股东会,参加会议的股东均同意支持法院判决,但参加会议的股东之间相互推脱,都不愿出让自身的股份,且第一大股东李某始终联系不上,导致无法作出决议。

  根据现有的判决,该案件的执行内容不够明确,依法律规定只能驳回执行请求,在与老邵谈话过程中,郭海宁将这一情况告知给老邵,得知执行申请可能被驳回,老邵一下慌了神,“郭法官,这股权我要了这么多年,你可务必帮我要回来啊!”

  “如果驳回老邵的执行申请,不但没有实际解决问题,没办法实现老邵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让事情更难办。”郭海宁分析,“既然判决已经确定老邵享有被执行公司的股份,判决也确认被执行公司应当配合老邵办理股份变更手续,那么我们只要着手解决两个问题,就能实现目的,一是联系上被执行人公司大股东李某;二是让被执行公司召开股东会,达成出让股权的决议。”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最终,郭海宁法官和助理姚幸阳想到了解决方案。

  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第一大股东李某需要承担公告费,可以通过全国法院财产查控系统查询李某的财产,以此找到李某的联系方式。通过查询,郭海宁最终根据银行反馈结果找到了李某的联系方式,与境外的李某取得了联系,并将李某的联系方式告知被执行公司。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执行公司的权益由所有股东享有,全体股东有义务配合被执行公司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公司完全有能力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应股份受让的决议,基于此,郭海宁法官通过合议庭进行合议,决定对被执行公司作出预处罚通知书,以此强制被执行公司主动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

  作出预处罚通知书 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3月24日,带上制作好的预处罚通知书,郭海宁与姚幸阳前往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实际经营地送达预处罚通知书,责令该商贸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逾期将对该公司罚款五十万元。

  收到预处罚通知书,为避免公司被罚款,损害股东权益,该商贸公司一改此前的态度,表示一定积极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法院给的大股东李某的联系方式联系了身在国外的李某,全体股东初步作出决议,同意出让相应股份,为老邵变更股份变更登记。但考虑到大股东在国外,部分小股东在外地,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现场签署股东会决议。

  最终,经过协商,老邵与该商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在二十天内通过现场及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决议,同时将股东决议在十日内邮寄国外股东李某及外地股东,在他们签字后寄回,拿到全体股东签字确认股东决议后,在十日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老邵办理股份登记。

  在和解协议上签完字,老邵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多亏郭法官,姚法官,我的问题终于解决了!”这起时间跨度长达16年的股权资格确认纠纷终于完满解决。

  “制作预处罚通知书,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希望通过预处罚通知书,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通过这种方式,给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来主动履行,在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的同时,不打折扣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姚幸阳解释。

  “我们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也常常会遇到很多执行难题,遇到这些问题,我们也会竭尽所能,想办法为申请执行人解决问题。

  同时,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工作。之所以制作预处罚通知书而不是正式的罚款决定书,我们也是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优化首都核心区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把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落到实处。”郭海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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