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错位”的赠与行为难成立赠与合同

  2021年,张某甲的父亲去世。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张某甲在泛黄的日记本中发现早在2011年父亲就草拟了一份《赠与声明》,有意将其名下的两居室房屋赠与张某甲。看着父亲的笔迹,张某甲思量着如何与兄嫂商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张某乙是张某甲的同胞哥哥,常年在外地工作,二人又自幼丧母,因此照顾父亲的责任大半落在作为女儿的张某甲身上。2013年的一天,姑嫂二人都来看望父亲,父亲说起名下的房产时表示想把这套两居室赠与张某甲,另一套一居室赠与张某乙,如果家庭成员都同意,就签订家庭协议,如果不同意上述方案,就留待父亲订立遗嘱,去世后按照遗嘱执行。父亲要求张某乙的配偶一定征求张某乙的意见,以免家庭内部起争议。2020年,父亲趁儿子回京探亲,便约儿女共同处理两套房产的过户事宜,但偏偏在去往公证处的路上,父亲突发疾病一病不起。2021年年初,父亲与世长辞,并未留下任何遗嘱。

  张某甲无意中找到的《赠与声明》让她有了和兄嫂分割房产的想法。但此时兄嫂却不再配合,张某乙认为父亲留下的《赠与声明》并非赠与合同,妹妹不能因此获得两居室房屋,双方应将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此,兄妹之间引发了诉讼。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在案证据分析,张某甲父亲生前确有将两居室房屋赠与张某甲的意图,但该意图是否能在法律上成立赠与合同,是本案的审理焦点。

  首先,本案的《赠与声明》载于张某甲父亲2011年的日记中,张某乙本就对日记真实性存疑,即使日记内容为真,张某甲于父亲去世后才获得《赠与声明》,但此时父亲已去世,不具备订立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赠与声明》并未成立赠与合同。其次,2013年,父亲也曾向儿女表达家庭财产分配内容,计划以赠与的形式实现,但张某甲此时所获知的父亲意愿并非《赠与声明》内容,而是父亲对名下财产的安排,因此也不能以此认定2013年父亲与张某甲就两居室房产赠与事宜达成赠与合意。最后,2013年父亲在提及财产分配时,明确表达分配方案要征得张某乙的同意,如果家庭成员都同意,则进一步履行法律程序,否则父亲将立遗嘱分配家庭财产。可见此时父亲赠与张某甲两居室房屋的意见并不明确,也未将赠与合同成立的决定权交予张某甲,该意愿不符合法定赠与要约形式。此后虽然父亲曾携儿女准备履行法律程序,但终究因身体原因未完成赠与行为,赠与意思止步于“意图”阶段。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父亲与张某甲之间的赠与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张某甲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赠与合同系双方法律行为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需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对方表示承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应当关注的是:首先,赠与合同主体需具备订立赠与合同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赠与合同需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最后,赠与要约必须内容明确,且仅受受赠人承诺的拘束。

  “中国式”的父母一方面重视财富的传承,却大多又考虑和睦的家庭氛围从而不善于明确传承的方式。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子女含蓄的表达赠与意愿,甚至像本案中父母去世后才获知赠与意愿的情况偶有发生。如果受赠人还有其他兄弟姐妹,那么这份“时空错位的赠与”恐怕难以得到实现。法院通过这样一则案例告诉您,如此含蓄的表达方式也许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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