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 打官司打了五年

  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 打官司打了五年

  重庆的陈定坤和罗慧娟是再婚,婚后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谁对谁错,各有各的说法。

  有一次,陈定坤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概意思是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

  后来,两人离婚了,家里有一大笔财产。罗慧娟和陈定坤打起了官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张保证书有效,罗慧娟得到了全部财产。

  陈定坤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和省高检介入后,案子重审。

  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张保证书无效。

  服刑期间被判离婚

  2002年,陈定坤和罗慧娟相识,两人在重庆店口租了一个厂房经营水道管件厂。2004年12月,陈定坤和罗慧娟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

  在重庆,罗慧娟家也是办厂的,2005年5月,陈定坤岳父提议,让陈定坤把厂搬过去,无偿使用。

  原本以为日子可以过得很简单幸福,没想到,夫妻俩经常有矛盾。罗慧娟说,婚后自己经常被打,有几次还挺严重,都去医院了,病历都还在。

  陈定坤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婚后,罗慧娟管得太严,很少让他单独出门。“一点自由都没有,说话也很难听”。

  2012年7月7日,这一次,吵得特别凶。罗慧娟被打成了轻伤。

  陈定坤说,因为罗慧娟骂了很侮辱他的话,他实在气不过,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着,他把罗慧娟送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

  这一打,造成罗慧娟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陈定坤因此获刑7个月。

  陈定坤说,离出狱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原来,罗慧娟起诉离婚了。那么,财产怎么分?

  罗慧娟向法院提交了一张陈定坤写过的保证书,对并它进行了法律效力的鉴定。这张保证书,成了这场夫妻财产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据。

  保证书官司引起省两高关注

  写保证书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厂里,陈定坤和罗慧娟的姐姐发生纠纷,打了起来。

  陈定坤叫了老家的村干部过来协调。考虑到两口子也经常有矛盾,在罗慧娟父亲的提议下,陈定坤写了张保证书。

  陈定坤写的保证书

  内容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同时,村干部作为在场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重庆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继判决,这张保证书有法律效力,罗慧娟获得全部财产。

  依据主要是《婚烟法》的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判决以后,陈定坤不服,他不断地向上级司法部门上诉。

  2018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这张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有待进一步查明。

  省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之前绍兴市中院和重庆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庆市人民法院重审。

  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

  今年3月,这个案子在重庆重审。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这张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

  重庆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子,这份保证书,是陈定坤按照罗慧娟父亲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罗慧娟也认可出具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证书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持完全不同理解,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因此,应认定该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界限不清,导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确定的结论。

  综上二点,重庆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罗慧娟要求确认保证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罗慧娟也不服,她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重审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

  今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财产约定中,这张保证书是无效的。

  对于罗慧娟要求确认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绍兴中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官司持续了五年多后,这张保证书在财产约定中无效,财产需要重新分割。

  陈定坤说,从2012年至今,可以说是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既然保证书无效,我理应拿回属于我这部分财产。但因为她(罗慧娟)拒不到庭,没法分割相关财产。”陈定坤说,这又将是另一个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这起“保证书”引发的财产分割官司

  一波三折

  2014年7月,重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有效。

  2014年10月,陈定坤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3月,罗慧娟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按照保证书确定,法院判决罗慧娟分得全部财产。

  2015年7月,陈定坤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9月,陈定坤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6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罗慧娟支付陈定坤25万元,驳回陈定坤其他再审请求。

  2017年8月,陈定坤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2018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5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庆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2月,重庆市人民法院重审,罗慧娟拒不出庭,裁定按照罗慧娟撤诉处理。

  2019年5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保证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0年1月,重庆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判决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驳回罗慧娟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罗慧娟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净身出户”协议真的能确保一分不给吗

  “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是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

  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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