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绝大部分的夫妻因为要省钱买房而离婚,甚至有想要以此规避债务的,等等各种原因都有,就选择离婚,再保持共同生活的状态,就以为离婚是假的。在其自己的意识里认为夫妻还是在一起生活的,并非真的离婚,而这所谓的“假离婚”在他们的意识里就只是单纯地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改变生活方式、也不会改变收入分割,日子是一如既往。然而真的离婚,不也是一张离婚证嘛。之后生活中如遇争执、发生各种矛盾又想要真的分割财产,又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又该何去何从?
案例简介:
刘女士与孟先生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夫妻共同拥有的两套房产:
(1)1号房屋,折价422万元,现协商该房屋归孟先生所有,向刘女士支付价款款150万元;
(2)2号房屋,折价125万元,现协商该房屋归刘女士所有;
(3)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本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内容全部真实有效。之后双方又复婚了。
现在刘女士起诉离婚,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而孟先生认为双方之前签订离婚协议时关系密切、感情深厚,之后双方也是一直一起共同生活的,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明知道是假的才签订的。
争议焦点:
本案离婚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法院判决:
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律师解读: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约定分割条款的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即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两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现孟先生提出的该协议不是其本意,只是双方为了申请政策性房屋而办理“假离婚”签订的。实际当中是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说的,在客观上,不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即实际解除了婚姻关系,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双方即不再是夫妻关系,该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