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结婚没有婚房是不可想象的。虽说最近房市没前几年那么景气,但还是有不少人为了结婚而去买房,房产通常是普通家庭中最重要的资产。不过,也有许多人经过婚姻的短暂欢悦后感情却破裂了,到离婚时又发现双方对房子的分割很难达成一致,只好起诉到法院,将这个难题交给法官。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和上海地区法院的普遍做法写成此文,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我要强调的是,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情况相当复杂,以下只是比较典型的几类案件,难以面面俱到。
一、婚前购买婚后出售的归购买一方
案例:罗先生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价值48万元的房子,结婚后又买了一套80万元的房子,由于房价上涨,他就将第一套房以65万元卖出去了。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离婚,将他告到法院去了,女方要求分割第二套房屋,还提出由于罗先生婚前买的第一套房增值了17万元,而这17万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增加的,所以她也应当分其中的一半即8.5万元。
判决:法院认为罗先生的第一套房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将房屋出售得的17万元,这部分钱是第一套房的产生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分得8.5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第一套房是婚前购买婚后卖出的,财产的形态虽然变了但性质没变,再说增值部分又不是他们夫妻通过共同的投资增值的,只是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仍是罗先生的个人财产。
二、售后公房看对价
案例一:刘女士的先生以前是邮电局的,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先生的名字。九一年他们结了婚,后来又一同将产权买了下来。最近,由于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可先生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认为这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房,出的钱也很少,所以刘女士无权分割。
判决:法院认为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且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分得一半。
案例二:周先生在婚前用自己12万元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一套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他和妻子又付了3万元将产权买下来,最近两个人准备离婚,这套房子的市值已涨到60万元了。女方提出,她应当分得房产的一半即30万元。周先生不同意。
判决:法院认为周先生取得这套房屋的使用权是支付了对价的,原先投入的12万元应当是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去掉,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因此,周先生应分得12+(60-12)/2=36万元,女方应分得(60-12)/2=24万元。
案例三:赵先生的房子原来是以赵先生父亲的名字承租的公房,后来赵先生结婚后与妻子用两人的工资将产权买了下来,现在他们要离婚了,赵先生认为这套房子原来是他父亲名下的,所以应当有他父亲的份额,但他的妻子不同意这种分法。
判决:法院认为赵先生及妻子在购买公房产权时,赵的父亲并没有表示公房的使用权是送给赵先生个人的,也没有表示要保留,所以推定赵的父亲已将公房的使用权赠送给了他们夫妻二人。而且他们是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来购买的,因此应当将这套房子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各得一半,赵先生的父亲没有权利。
三、有父母出资看约定
案例一:岳先生结婚后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因为积蓄不多,他的父母“赞助”了30万元,父母当时也没有说这笔钱是借还是送给他的。现在岳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了,女方要求对半分这套房子。
判决:法院认为这30万元是在岳先生婚后给予的,又没有明确是借还是送,所以推定这笔钱是对岳先生夫妻二人的赠予,女方有权分得房子的一半。
律师:如果这30万元是在岳先生婚前而不是在婚后“赞助”的,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推定为是对岳先生个人的赠予,属于岳先生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减去,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岳先生与父母就这30万元订立过协议,表明是向父母的借款的话,那么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划出来作为其父母的财产,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二:郑先生结婚后,由于收入不多,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后来由他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120万元的房屋让他们夫妻居住,产证办在郑先生一个人名下。现在郑先生准备和妻子离婚,女方提出要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所以她应当得到一半产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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