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姻房产的条款解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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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日前,《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婚姻与房子再次成为议论焦点。

  里面有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一一回应。而记者则请来业内人士以及律师,对各种房子确权问题作出较通俗的解释。由于80后冲动性婚姻的增多,新规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

  释疑1

  婚前父母独资一次性付款买房,儿媳妇没份

  个案:小吴结婚的时候,由父母出资200万元一次性付款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物业。后来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根据新的婚姻法,小吴的妻子能否取得部分产权呢?

  解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罗列军律师解释说,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按照小吴的案例,由于小吴的父母是一次性付款购买了房子并赠予了小吴一个人,所以便算是离婚,小吴的妻子无法取得产权。

  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一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手续,而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认定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释疑2

  男方父母出资,房产证只有儿媳,另一方也有权分割

  个案:张先生于2007年与宋某结婚,去年,在老家做生意的父母出资150万元为购置了一套88平方米的二手房。签买卖合同时,考虑到限购政策,张先生的妻子提出产证先办在她一人名下。现在两个人面临感情危机,准备离婚时,妻子竟然提出这套房子既然登记在她的名下,认为是张先生的父母自愿赠与她个人的,而张先生则无权分割。因此,张先生想请问律师:这一说法对吗?

  解答:律师认为,张先生妻子宋某的说法是错的。如果婚后父母出资,房产证办理在夫妻两人名下,视为是对两人的赠与;如果房产证办理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视为对自己一方的赠与;如果房产证办在另一方名下,也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所以,“便算是产证办在张先生妻子一个人名下,应视为父母对你们双方的赠与,你当然有权分割这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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