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前买房应该如何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房产证上名字的纠纷问题。
这几天,家住金州新区的王女士给即将结婚的儿子首付20万元买了套商品房。原本接下来就应该忙活儿子和女朋友的婚事了,但双方和双方家庭为了房产证写谁的名争得脸红脖子粗,甚至放出了“不行就分手”的狠话。“房价太高,现在的年轻人婚姻又太不稳定,这么大笔钱,我们拿出来总是有些担心。”面对女方要求写上女方名字的要求,王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证上只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双方父母分摊首付,产权证上登记两位新人名字……买房时的情况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并且还要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律师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对“婚前买房”做了具体的分析。
情况1 双方父母均摊首付款,产权证写两人的名字
案例:男方小赵和女方小王经人介绍相识,在一段时期的交往之后,决定结婚。出于经济原因,双方采取按揭的方式,购置了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子,首付款 30万,由双方父母均摊,房屋产权证亦经双方商定,登记在小赵和小王两人的名下。婚后双方因对对方有了更多了解,均认为彼此不适合,遂诉至法院,决定离婚。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准予离婚。对于房产,因为该房首付款为双方父母共同平均出资,而且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相应房产权益平均分配。
律师提醒:如在产权证上写一对新人的名字。新人如登记后购房,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如准夫妻购房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情况2 一方父母付首付款,产权证上写一方子女名字
案例:男方李某与女方刘某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5年6月,李某以47万余元购得房屋一套,当日付款17万余元,此17万余元首付款全部来自李某父母。余款由李某于2005年9月向银行贷款。自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两人共向银行偿还贷款26万余元,其中因李某工作不稳定,经济状况一般,主要是女方刘某以个人工资偿还贷款。2009年4月,李某取得房产证。2010年初,双方因经济及其他家庭琐事,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贷款主要由其偿还,甚至已经超过李某支付的首付款。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