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丈夫私自买卖夫妻共同房产,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房产。下面,法律快房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案例简介】
孙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共同享有一所房屋的产权。2008年4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某开房离家。2008年8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以400000元价格把房子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丁某将房产过户给李某。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随即,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丁某答辩称:该房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属于合法交易,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购买出租房的被告李某答辩称:被告丁某卖房,我同意买房,事先不知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不存在合谋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说法】
该房是孙、丁共同共有的财产,丁未经孙的同意或默许,擅自处理,其行为违法,故该房买卖无效。
【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发生争议的房产,是孙、丁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双方没有约定归谁所有,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按照上述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经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一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其行为无效。
本案第三人购买丁某出卖的房,是善意、有偿的。但由于在交付购房款后,还未办理房籍转移手续,就被房共有人之一孙某发现,故该买卖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