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经常会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那么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也是应当特别注意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意见证据,必须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遵循由表及里、由形式而实质的认识规律,因而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一、对鉴定结论的形式审查。
对鉴定结论的形式审查,主要是看鉴定报告是否具有完备的形式要件,鉴定是否具有合法的程序要件。
1、完备的形式要件。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9条的规定,鉴定报告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对鉴定报告不具备以上形式要件的,应通知鉴定机构补正。
2、合法的程序要件。鉴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1)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2)本案鉴定机构系经合法程序确定;(3)用于鉴定的鉴材系经合法程序提交和移交,并经质证和认证程序;(4)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得有应当回避的情形;(5)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或者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在以上五个程序要求中,鉴定资质要求、鉴材提取合法的要求、鉴定人的回避要求等三个程序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应当认定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用。
二、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
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色彩,因而给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带来一定难度,导致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成为审判中的难点。尽管如此,合议庭不能放弃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应当选取适当的角度和方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审查。
从鉴定的形式及组成来看,鉴定有科学实证和逻辑推理两种形式,鉴定一般也由这两种形式组成,鉴定报告的内容也主要包括这两方面;鉴定的专业性也体现在这两种形式中,在科学实证方面体现为特殊的检测手段、实验分析方法等,在逻辑推理方面体现为特殊的规则如会计准则、审计规则等。虽然鉴定的两种形式均具有专业性特征,但是并非普通人就不能读懂其鉴定报告,正如法院的裁判文书由司法专业人员制作,但非司法人员也能读懂并能求证其是否具有明显错误一样,对鉴定报告非专业人员应当也能读懂并能对其存在的明显错误予以识别。在鉴定的科学实证形式中,至少不能有违背基本科学原理的实证方法;在鉴定的逻辑推理形式中,至少不能有违背基本逻辑规则的推理方法。因而,对鉴定结论在科学实证、逻辑推理方面的明显错误是可以识别的。
三、对鉴定结论的认证及补充鉴定。
1、特殊的审查认证程序。对涉及鉴材较多、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鉴定,一般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作出正式的鉴定结论之前提供初步鉴定报告,留给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合理期限,经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报告的意见并告知鉴定机构;同时合议庭对初步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发现初步鉴定结论有缺陷,应告知鉴定机构进行补正。即通过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初步鉴定报告,对初步鉴定报告询问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初步审查的形式,以发现鉴定中的问题,给鉴定机构提供补正机会,确保鉴定机构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2、补充鉴定。经审查,如果发现鉴定结论未能就委托事项进行全面鉴定,或者出现新的相关鉴材,或者在鉴定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纳入鉴定范围,应通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