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失读症、失写症,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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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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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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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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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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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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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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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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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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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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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内容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失读症、失写症,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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