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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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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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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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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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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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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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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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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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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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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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失读症、失写症,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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