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

  导读:本文讲的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问题,承业律师事务所网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以下精彩内容由承业律师事务所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提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的依据: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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