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区内倒车致人伤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采矿区内倒车致人伤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3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采矿区内倒车致残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基本明确了道路的范围。除此以外皆属于非道路范围,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人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晾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非道路范围内的事故不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相关法律来处理。

  那么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来处理呢?司法实践通行的做法是:

  一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理,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是不能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处罚,不能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否则,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四是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至于调解后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公安交警部门均不再进行调解和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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