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因为伤残评定结论实质上是一种发生证据,所以我们对于有异议的伤残评定结论,除了可以进行伤残重打捞评定以外,还可以依照民事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通过诉讼手段对其进行反驳,尽可能的排除或者降低其证实力,使法院不采纳该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交通事故律师以为,这里的诉讼手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二款的划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划定第59条进一步细化: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能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证据规则第60条划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欺侮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所以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假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演戏质询。这样即便鉴定人不出庭,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59条第2款,鉴定人也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二、由当事人礼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划定”第61条划定,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职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题目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 的,有关用度由提出申请确当事人负担。审讯职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职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职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题目进行对质。具有知识的职员可以对鉴定 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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