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定人权利
1)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1)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 保守案件秘密
5)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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