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日期可以推迟吗

  伤残鉴定是指当我们在人身受到伤害之后由我国专门的机构出具的一份伤残鉴定报告,我们可以依据这份报告进行之后的一系列的索赔或者其他事项。我们国家对于伤残鉴定的日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伤残鉴定日期可以推迟吗?以下将由承业律师事务所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伤残鉴定有时间期限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知在工伤认定后有时间的要求做伤残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出院前已经做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期终结期满30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期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出院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二、伤残鉴定日期可以推迟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特殊事由,不可以推迟。

  受害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时间已经确定,因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间和诉讼程序都有时效性规定,没有合法的特殊事由的,提出推迟鉴定,不会被采纳。受害者不按期参加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伤残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伤残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伤残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伤残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以上就是由承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伤残鉴定日期可以推迟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如果没有一个法定的合法的理由伤残鉴定日期是不能推迟的,所以我们在受到伤害之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进行鉴定。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欢迎您咨询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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