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因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案急剧增加。据介绍,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私产二手房交易使用的合同文本不统一,已成为二手房买卖纠纷增加的主要原因。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应大力整顿私产二手房交易市场,尽快制定统一的私产二手房买卖合同文本,以减少该类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急剧增加
今年以来,南开区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加。据介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卖房人受市场价格波动、房屋价格急剧上涨的影响,心里产生不平衡,认为自己的房卖便宜了。这些人一般宁愿毁约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再交付房屋。其次,二手房买卖中介机构的操作不规范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本市二手房交易活跃,但是二手房买卖中介机构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却参差不齐。近期,南开区法院受理了多起状告中介机构的案件。据介绍,本市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买卖中,目前存在两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首先,一些中介机构的资质存在缺陷,甚至有的中介机构未经合法注册登记就开张营业。
其次,中介机构的服务缺少行业服务标准,服务水平优劣悬殊,有的中介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案件审理存在难度
审判人员普遍反映,此类案件违约责任确定后处理起来比较难。比如,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却不能举证“卖方是否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履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在当事人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怎样由违约方承担卖房违约的赔偿责任?如何计算赔偿额?缺乏一定标准。所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多以退还买房款,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结案。但这样的审判结果不能充分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另外,中介机构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除了应当退还居间服务费用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中介服务机构缺少行业标准,管理比较混乱,审判人员有时难以追究其相应责任。
■私产二手房交易合同文本应统一
各中介机构在二手房屋交易中使用的合同都是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如《三方合同》、《定金合同》、《房屋调入合同》等。有的合同中的条款明显损害买方和卖方的利益,中介机构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坐收“渔翁之利”。只有个别考虑全面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强调增添补充条款,维护了自己的权利。有的中介机构制定使用的《房屋调入合同》问题突出。这些机构在《房屋调入合同》中写明,房屋中介机构以现金方式买入卖方的房屋,但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待中介机构以高出买入价的价格售出后,再由买方和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的差价远远高于中介机构应该收取的中介费用。有的卖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中介机构从中赚取高额房屋差价,于是反悔导致纠纷。
据介绍,目前本市对公产二手房屋的买卖已经规范管理,而私产二手房屋买卖中使用合同文本不统一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导致二手房交易纠纷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应大力整顿私产二手房交易市场,尽快制定统一的私产二手房买卖合同文本,有效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
■二手房买卖纠纷急剧增加
今年以来,南开区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加。据介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卖房人受市场价格波动、房屋价格急剧上涨的影响,心里产生不平衡,认为自己的房卖便宜了。这些人一般宁愿毁约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再交付房屋。其次,二手房买卖中介机构的操作不规范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本市二手房交易活跃,但是二手房买卖中介机构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却参差不齐。近期,南开区法院受理了多起状告中介机构的案件。据介绍,本市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买卖中,目前存在两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首先,一些中介机构的资质存在缺陷,甚至有的中介机构未经合法注册登记就开张营业。
其次,中介机构的服务缺少行业服务标准,服务水平优劣悬殊,有的中介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案件审理存在难度
审判人员普遍反映,此类案件违约责任确定后处理起来比较难。比如,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却不能举证“卖方是否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履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在当事人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怎样由违约方承担卖房违约的赔偿责任?如何计算赔偿额?缺乏一定标准。所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多以退还买房款,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结案。但这样的审判结果不能充分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另外,中介机构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除了应当退还居间服务费用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中介服务机构缺少行业标准,管理比较混乱,审判人员有时难以追究其相应责任。
■私产二手房交易合同文本应统一
各中介机构在二手房屋交易中使用的合同都是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如《三方合同》、《定金合同》、《房屋调入合同》等。有的合同中的条款明显损害买方和卖方的利益,中介机构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坐收“渔翁之利”。只有个别考虑全面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强调增添补充条款,维护了自己的权利。有的中介机构制定使用的《房屋调入合同》问题突出。这些机构在《房屋调入合同》中写明,房屋中介机构以现金方式买入卖方的房屋,但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待中介机构以高出买入价的价格售出后,再由买方和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的差价远远高于中介机构应该收取的中介费用。有的卖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中介机构从中赚取高额房屋差价,于是反悔导致纠纷。
据介绍,目前本市对公产二手房屋的买卖已经规范管理,而私产二手房屋买卖中使用合同文本不统一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导致二手房交易纠纷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应大力整顿私产二手房交易市场,尽快制定统一的私产二手房买卖合同文本,有效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