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零首付”买房买出麻烦
2009年6月,王先生了解到大连某房屋中介公司有一套房源价格很合适,价格才18.3万元。王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表示自己的资金都投在了股票市场,暂时不想动用,因此问中介公司首付款能不能低一些。中介告诉王某,这套房源可以做成“零首付”,即只需交纳几千元的首付款即可,剩余房款都用贷款方式解决。不久,王先生、中介及房主吴某三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为了满足可以“零首付”的贷款条件,表面上约定王先生的购买价格为21.3万元,而三方一致同意实际购买价格仍为18.3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首付款3000元,并办理了首付款资金监管。王某支付中介费4000元,通过了贷款审批。
合同签订后不久,房主吴某以王某没有履行购房能力,“零首付”贷款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此,王某多次和吴某及中介协商,表示就算银行贷款办不下来,也可以用现金支付,而且,王某还主动提出愿意多支付一些房款,但吴某无论如何都要求解除合同。为此,各方一直僵持不下。
律师解读
本案中吴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两个理由都不能成立。其第一个理由为王某没有履约能力。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吴某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吴某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因为吴某不能证明王某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其主张解除合同的第二个理由是合同约定的所谓“零首付”违法。该理由同样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法56条的规定,即使有关“零首付”的约定无效,也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整体无效。因为,先贷款再付房款仅仅是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如果王先生能以其他合法方式支付房款,并对吴某的权利没有损害的话,房屋买卖合同在整体上仍然有效。
案例2:看房协议拴住了谁?
2011年4月,周某与大连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看房协议》,约定周某委托中介买房,中介人员陪同周某看房屋,如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不收服务费,同时周某保证不与所看房屋的所有人私下成交,否则赔偿双倍中介费。但是,由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只记载了房屋在某小区,没有注明门牌号。当日,中介派人陪周某到房主孙某家看房。此后经过一段时间,孙某和周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为此,中介公司大为光火,以周某违反看房协议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周某以所看房屋不是《看房协议》约定的房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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