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一般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赔偿。
注:整容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原则上按照12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时间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误工时间司法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准许。无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的,原则上以住院时间为准。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60元/天。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就医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须有医嘱或者鉴定结论,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城镇农村标准一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城镇农村标准一致)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城镇农村标准一致)
注:
1、2020年,重庆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20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应当分别确定,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关于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如鉴定意见,残疾为一个九级残和一个十级残,则赔偿系数为20%+1%即21%。
2、2020年,重庆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20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死亡赔偿金,居民标准为800120元。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注:2020年,重庆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20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标准为80012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重庆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标准:
无残疾,2000元以内酌定。
一级伤残,4万元-5万元
二级伤残,3.5万元-4万元
三级伤残,3万元-3.5万元
四级伤残,2万元-2.5万元
五级伤残,1.5万元-2万元
六级伤残,1万元-1.5万元
七级伤残,8000元-1万元
八级伤残,6000元-8000元
九级伤残,4000元-6000元
十级伤残,2000元-4000元。
受害人死亡的,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注:2020年重庆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464元。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由鉴定机构确认,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附录中的标准计算。
12、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一般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13、必要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受诉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重庆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6559元,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4845元。
注: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3000元以内酌定。受害人亲属乘坐飞机、火车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原则上不超过4人)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参加丧事的时间、地点相符合。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受害人亲属每人每天100元,原则上不超过3人3天。
受害人亲属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人3天。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